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小字第17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鳳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鳳凰喜 來登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品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84,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同時補
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