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
原   告  連璧年
訴訟代理人  連璧如
       連寶玉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奇
       陳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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