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
原 告 連璧年
訴訟代理人 連璧如
連寶玉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凱奇
陳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