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062號
原 告 合順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添
原 告 郭增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鳯英
被 告 陳嘉緯
上列原告因與陳嘉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0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