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 沙小字 第3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王正東
被   告  柯又菁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於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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