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6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林玉玲
被   告  杭倢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鳳簡字第60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葉玉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
查詢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玉芬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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