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名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告 廖珮蓁 原名 廖受蘭 .被告 李長貴
李昌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6,642元【即坐落臺中市○○區○○段第88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為2,104,542元(計算式:面積106.29平方公尺×19,8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104,542;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建物(第376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價額核定為22,100元(即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2,104,542+22,100=2,126,642】,有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各1件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00年12月12日復本院函附卷可按。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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