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崑鴻 代理人 廖博民 債務人 胡清德
陳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胡清德於民國97年3月19日邀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