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債權人臺東縣東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崑鴻 代理人 廖博民 債務人 胡清德
胡温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胡清德於民國97年10月3日邀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