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9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鵬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邱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啟孝 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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