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派派 可妃 企業法定代理人廖翎雅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影本。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