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11號聲請人 李麗玫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又寧 、 曾博琳 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