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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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泓毅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翁偉傑 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5年度民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上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翁偉傑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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