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關係,但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間無故離家在台中縣大里市○村路○○○○號租屋居住,拒不和原告同居生活,經原告多次請求其返家,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原告長期不給生活費用,且取走被告之積蓄,又侮辱被告及故意騎機車撞傷被告,所以無法和原告同居生活。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間無故離家出走,在外租屋居住,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可稽,而被告亦不否認離家之事實,其雖抗辯稱有不堪同居之事由,但却又陳稱無法舉証証明,是被告所為抗辯,顯不足採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添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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