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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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現於本院審理中(96年度訴字第5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所涉竊盜部分犯行,已坦承不諱,且被告係為共犯把風,並無單獨行竊之能力,應無羈押之必要;且其父因有心臟病且罹患大腸癌極需仰賴被告照顧,被告心繫父親,希望得返家安頓家中事宜,以待日後得安心入監服刑云云,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被告與同案被告共同行竊達8、9次之多,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羈押有無必要以及應否停止羈押,僅能依羈押之理由有無消滅而定,其餘事由皆非法律所定考量之因素。聲請人其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係屬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仍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