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62號
原 告 三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俊杉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訴訟代理人 張文維
陳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汽車修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