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被告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吟香 ○0號3樓被告 許登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順豐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豐欣公司)邀同被告李吟香、許登旭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約定被告順豐欣公司得自101年11月6日起至102年11月6日止依約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為限,並約定可分次動用,每筆借款之貸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申請動用時應另出具動用申請書載明金額,於原告同意後貸放,每筆借款之貸放期間依動用申請書之記載為準。被告順豐欣公司於101年11月14日一次動用借款400萬元,貸放期間自101年11月14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利息依原告月基準利率2.71%加碼年息0.79%計算,並同意隨原告月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嗣被告順豐欣公司分別於102年6月21日、103年3月21日、104年3月9日、105年3月2日邀同被告李吟香、許登旭另外簽立契據變更約定書,變更借款期間為101年11月4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利率改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0.2%浮動計息,目前為1.27%。另依借款契約第7條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本時,除依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均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順豐欣公司自105年9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尚欠原告本金314萬75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順豐欣公司上開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李吟香、許登旭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與被告李吟香、許登旭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契據變更約定書、授信約定書、存放款利率查詢表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編號│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新臺幣)│(民國)│(週年利率)│(民國)││├──┼──────┼───────┼──────┼───────┼───────────┤│㈠│944,266元│自105年9月14│1.27%│自105年10月1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㈡│2,203,292元│自105年9月14│1.27%│自105年10月1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止│││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3,147,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