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林正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佰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