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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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021號聲請人 謝鎧蔚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鄞永正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80,0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中,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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