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被告甲○○
送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三十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