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固有明文規定。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可以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依其訴之聲明之記載,係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四一一七號及併案之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五九六八號強制執行案件所製作之分配表有異議,因此原告自應向執行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而非向本院為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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