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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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 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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