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訴人 吳阿存 視同上訴人戊○○視同上訴人丁○○視同上訴人己○○(即 吳水金 承受訴訟人)(即吳水金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辛○○視同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癸○○被上訴人壬○○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視同上訴人吳水金死亡,乙○○、吳 李鸞 為其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應由乙○○、 吳李鸞 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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