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四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延長羈押二月,嗣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自九十年六月八日起執行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計執行六月零二十日,復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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