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四二號
自訴人乙○○代理人 陳伯廷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紀冠伶 律師右列被告甲○○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自訴人另犯之傷害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六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