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訴人 吳阿存複 代理人 吳建民 視同上訴人己○○視同上訴人戊○○視同上訴人庚○○視同上訴人甲○○視同上訴人壬○○視同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丑○○被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子○○被上訴人癸○○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關於命吳 李鸞 承受訴訟部分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由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裁定以視同上訴人 吳水金 死亡,丙○○、 吳李鸞 為其法定繼承人,而依職權命丙○○、吳李鸞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惟查系爭土地業經吳水金之繼承人丙○○、乙○○辦妥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自應由繼承系爭土地之丙○○、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本院上開裁定其中命吳李鸞承受訴訟部分,自應予廢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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