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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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2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佳君
被 告 陳郁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802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以新臺幣1,200
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