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李瑞鳳
被上訴人 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6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分別於100年7月4日、5日就上訴人之住居所為送達,並由
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台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一
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