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420號
抗 告 人 楊惠君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6月10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實際住所地為桃園縣中壢市,平
日必須工作以維持基本生活,且為單親必須單獨照顧幼女;
倘若依原裁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會照成抗告人極
大之負擔及影響,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一定事實
,足認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
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主
張其實際居住地為桃園縣中壢市○○路238之2號12樓,並
提出日安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證明一紙在卷足稽,可認抗告
人非以戶籍地為住所,係以桃園縣中壢市○○路238之2號
12樓為其住所,則原裁定自有未洽,是抗告人執此為由提起
抗告,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