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吳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惠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810元,應徵裁判
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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