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鄭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3時45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鄭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3時45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