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鄭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下午3時45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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