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胡寶玲
訴訟代理人  李詠謙
被   告  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4日上
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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