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胡寶玲
訴訟代理人 李詠謙
被 告 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4日上
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