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訴訟代理 周柏澍
人
呂柏緯
被 告 郭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