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黃永漳
被 告 張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貳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