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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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潘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72元,及其中新臺幣20,356元部分,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17元,及其中新臺幣15,686元,自民國95年9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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