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0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巫官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巫官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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