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旨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伯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安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旨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伯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安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