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53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SUNSARDHAYCFAM(中文姓名:范緣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SUNSARDHAYCFAM護照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A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SUNSARDHAYCFAM護照號碼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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