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周修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7,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37,662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10.23

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以本金3,08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3日止,以本金6,19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以本金9,3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23日止,以本金137,66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23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23日止,以本金137,66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46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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