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陳國瑞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