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 林義榮 被告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陳聖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榮 訴訟代理人 徐銘興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不服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府行濟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本件原告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不服被告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8月7日安南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提起訴願。經查該函係被告機關就原告申請案件,就其分割登記逾期遭罰鍰應扣除行政爭訟期間一節,說明敘述其處理之經過情形,並就另申請延長系爭土地共有物之分割登記期限與扣除不可歸責期間等情,重申此一申請內容之事件,已經原告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行政爭訟期間得予扣除等意旨。並未就其申請重新審查或作成准駁之處分。性質上為只有說有效果之通知函件,非行政處分函件,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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