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萬榮凱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間償還公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張季芬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