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36號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上訴人 蘇美祺 (原名: 蘇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教示欄中關於「本裁定得抗告」及正本教示欄中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