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8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96年4月12日│20,100元│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份有限公司儲蓄部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