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黃彥棋 │台新商業銀行新生│60,000元│96年4月30日│HS0000000│3││││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