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301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1之支票已於民國96年7月19日,編號2之支票已於96年8月1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3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添利有限公司 王志青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111,300元│96年3月15日│XA0000000│3個月││││分行│││││├──┼─────────┼────────┼─────────┼───────────┼────────┼────────────┤│002│添利有限公司王志青│彰化商業銀行 西松 │26,250元│96年4月15日│CM0000000│4個月││││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