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58號聲請人英特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2日及同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松江│382,907元│96年1月5日│CM0000000│4│││限公司 王榮昌 │分行│││││├──┼─────────┼────────┼─────────┼───────────┼────────┼────────────┤│002│碩得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台│25,780元│96年2月15日│UC0000000│5│││司胡得立│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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