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9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二、第十五行「受刑人 陳清田 」,均應更正為「受刑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二、第15行「受刑人甲○○」,均誤繕為「受刑人陳清田」,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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