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涉有連續多次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