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監獄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八億五千萬元,折合銀圓二億八千三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二百八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折合新臺幣捌佰伍拾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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