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八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之餘電子實業股份│聯邦銀行桃園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貳萬捌仟元│UC0二九八八一││││有限公司 何大俊 ││││五││└─┴─────────┴─────────┴───────────┴────────┴────────┴──┘